毛澤東思想研究

毛澤東:司法機關要堅持“有錯必糾”原則

毛澤東在領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偉大實踐中,特別是在領導新中國法制建設中,提出了許多重要的原則和思想。


實事求是的立法原則和司法原則。毛澤東思想的精髓是實事求是。無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根據地的法制建設上,還是在新中國成立后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毛澤東一貫堅持實事求是的立法原則,突出強調從革命和建設的實際需要和現實可能出發,根本是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1954年,在制定我國第一部憲法時,他指出:“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這是他為起草憲法確定的基本指導方針。毛澤東對我國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刑訊逼供等司法原則。他強調:“對任何人,應堅決廢除肉刑,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毛澤東要求司法機關要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他說,“發現了錯誤,一定要改正。無論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司法部門、監獄、勞動改造的管理機關,都應該采取這個態度。”


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民主立法是毛澤東一貫倡導的群眾路線在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在制定1954年憲法時,他就指出,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在他的親自主持下,憲法草案經過了三次大規模的群眾性討論。第一次是在北京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計千余人進行討論;第二次討論,全國約有一億五千萬余人參加,提出了1180420條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形成了一場真正的人民立憲運動;第三次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憲法草案最后修改稿進行了討論。毛澤東說,“這個憲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憲法采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過去我們用了這個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


在強調民主立法的同時,毛澤東特別注重科學立法。他說,科學沒有什么謙虛不謙虛的問題。搞憲法是搞科學。我們除了科學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說,不要迷信。在制定1954年憲法時,他親自參加草案的起草工作。每一章、每一節、每一條,他都參與討論,有時甚至是逐字逐句地推敲修改。草案初稿完成后,進行修改拿出“二續稿”“三續稿”。隨后聘請了法律顧問、語文顧問對“三續稿”進行了認真仔細的研究修改,通過“四續稿”。毛澤東強調“這個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擬初稿”。可見其科學縝密的態度。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毛澤東在領導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時,從國情出發,創造性地提出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他于1953年指出:“原則性要靈活執行。應當是那樣,實際是這樣,中間有個距離。有些法律條文要真正實行,也還得幾年。比如婚姻法的許多條文,是帶著綱領性的,要徹底實行至少要三個五年計劃。”毛澤東在1954年的多次講話中闡述,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憲法中規定,一定要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這是原則性。要實行社會主義原則,是不是在全國范圍內一天早晨一切都實行社會主義呢?這樣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靈活性,就行不通,就會遭到反對,就會失敗。”


(摘自中國人大網《毛澤東與新中國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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