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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論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及啟示
黨的紀律,簡稱“黨紀”,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根據黨的性質、綱領和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需要而確立的各種黨規黨法的總稱,是黨的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對此,毛澤東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有深刻的闡述,給我們以很多的啟示。
馬克思最早提出黨的紀律的科學概念,恩格斯進一步闡述了黨的紀律的重要性。1859年5月18日,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就鮮明而尖銳地指出:“我們現在必須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否則將一事無成。”1872年1月,恩格斯在《桑維耳耶代表大會和國際》一文中,深刻揭露了巴枯寧否認黨的紀律的目的和實質,深刻闡明了堅持黨的紀律對堅持黨的性質、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性。列寧最早提出“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史達林把黨的紀律上升到建設社會主義的基本條件。1920年3月,列寧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會的講話中指出:“這裏需要有鐵一般的紀律、鐵一般的組織。”1920年4月至5月,列寧在《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著作中,又明確提出了黨的“極嚴格的紀律”和“無產階級黨的鐵的紀律”的科學概念,並強調“在最困難的條件下堅持住這種紀律”。列寧提出:“無產階級革命政黨的紀律是靠什麼來維持的?是靠什麼來檢驗的?是靠什麼來加強的?”列寧說明三點:靠無產階級先鋒隊的覺悟、它對革命的忠誠及它的堅韌性、自我犧牲精神和英雄氣概;靠它善於同最廣大的勞動群眾打成一片;靠這個先鋒隊所實行的政治領導正確、政治戰略和策略正確。之後,史達林提出:“我們黨的鐵的紀律是我國保持無產階級專政和順利建設社會主義的基本條件之一。”毛澤東發展了馬列主義加強黨的紀律思想並用於中國革命實踐。
一是《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是我黨我軍最成功的紀律,這是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毛澤東為中國工農紅軍制定的紀律。毛澤東1927年10月宣佈三項紀律,1928年1月宣佈了六項注意,1928年3月正式宣佈了“三大紀律六項注意”。1929年初又增加了兩項注意,從而成為三大紀律八項注意。1947年10月10日,毛澤東下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關於重行頒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訓令》。
二是毛澤東首次提出“紀律是執行路線的保證”。1938年,毛澤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紀律是執行路線的保證”的科學論斷。這次全會還根據毛澤東的建議,制定並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
三是毛澤東反對無紀律現象、強調少數服從多數。1928年11月25日《井岡山的鬥爭》中指出,“必須是為著加強紀律而不是為著減弱紀律,所以在部隊中提倡必要的民主的時候,必須同時反對要求極端民主的無紀律現象。”1929年12月《關於糾正黨內的錯誤思想》中指出,“黨的紀律之一是少數服從多數。”
四是強調紀律的嚴格性、建立秋毫無犯的紀律。1937年5月3日《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時期的任務》中指出,“思想的統一性,紀律的嚴格性。”1937年10月25日《和英國記者貝特蘭的談話》中指出,“脫離人民的無紀律狀態,改變為建設在自覺原則上的秋毫無犯的紀律。”1938年5月《論持久戰》中指出,“擁護嚴格紀律的執行。”
五是強調遵守紀律的模範性和自覺性。1938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在民族戰爭中的地位》中指出,共產黨員要成為“遵守紀律的模範”。1939年12月《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中提出,中國無產階級“富於組織性紀律性”。1943年6月1日《關於領導方法的若干問題》中指出,“無限忠心,聯繫群眾,有獨立工作能力,遵守紀律。”1945年4月24日《論聯合政府》中指出,“這個軍隊之所以有力量,是因為所有參加這個軍隊的人,都具有自覺的紀律。”1945年4月27日《論軍隊生產自給,兼論整風和生產兩大運動的重要性》中指出,“增強紀律性。在生產中執行勞動紀律,不但不會減弱戰鬥紀律和軍人生活紀律,反而會增強它們。”
六是強調紀律的一致性。1947年10月1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中指出,“必須提高紀律性,堅決執行命令,執行政策,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官兵一致,全軍一致,不允許任何破壞紀律的現象存在。”1948年5月25日《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黨工作》中指出,“必須堅決地克服許多地方存在著的某些無紀律狀態或無政府狀態,即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級黨委的政策和策略,執行他們自以為是的違背統一意志和統一紀律的極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
七是強調建設有紀律的黨。1949年6月30日《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指出,“一個有紀律的,有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武裝的,採取自我批評方法的,聯繫人民群眾的黨。”之後,毛澤東一貫注重強調黨的紀律,指出:“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毛澤東在革命和建設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紀律和規章制度。
八是毛澤東把黨的紀律運用到革命實踐。早在井岡山時期,毛澤東就制定了《井岡山反腐敗訓令》。在瑞金時期,他簽發《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等訓令。1933年12月,毛澤東同志主持人民委員會會議,討論了全蘇大會工程處主任左祥雲及總務廳腐敗案件,次年2月最高法院對左祥雲執行了槍決。這是我黨歷史上因貪污等腐敗問題而被判處死刑的較高級別的幹部,也是毛主席直接過問的腐敗案件。1937年10月,延安抗大發生了黃克功逼婚殺人案。毛澤東指出:“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在“三反”運動中,抓住影響和震動最大的劉青山、張子善典型案件,迅速果斷處理,引起了全黨的警惕和社會的震動。針對黨內給劉、張留一條生路的說情,毛澤東斬釘截鐵地指出: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黨的鬥爭經驗,證明了紀律是執行黨的路線的保證。我們克服了陳獨秀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後期犯的嚴重的右傾投降主義錯誤;制止和戰勝了張國燾反對中央關於紅軍北上的決定,進行分裂黨和紅軍的活動,另立中央的反革命破壞陰謀,保證了黨的革命任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