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黨(4)
每一個黨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危害黨,不得有損害黨的利益的行為,并且還必須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
黨章規定:為人民群眾服務,了解并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需要,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從而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是每一個黨員的職責。
黨章規定:每一個黨員,不只是應該遵守黨的紀律,而且應該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的一切法紀和一切其他革命組織——如革命的軍隊、革命的群眾團體和革命的事業機關的紀律。每一個黨員在各種革命事業中應起模范作用。
應該把遵守黨紀與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統一起來,而不可把二者對立起來。黨就是要自己的每一個黨員模范地遵守人民的革命紀律,遵守革命政府與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而每一個黨員如果不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也就是不遵守黨紀。有些同志把二者對立起來,應該切實糾正。
我們的黨,早已是而現在尤其是一個大黨,而且是已經在解放區執政的黨。除開少數的革命職業家而外,絕大多數的黨員,都必須有一項社會職業,因此,每一個黨員都應該精通自己的業務。如果我們的黨員,只有革命的熱情,而無熟練的業務本領,那我們就不能領導人民的事業,就不能建設強盛的國家。
黨章規定一切黨員都有下列各項權利:(一)在黨的會議上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二)黨內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三)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無疑的,在黨章上規定黨員的這些權利,會要提高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與責任心,保障黨員群眾對于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并且給黨以武器有效地來反對高傲自大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來改善黨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關系,并因此而來改善黨的各種工作。
所有黨員的這些權利,應該完全被尊重。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尊重黨員這些權利的現象,是常常發生的。例如,有些同志在會議上想種種方法禁止關于反對自己意見的發言,在黨內的選舉與被選舉中加以各種限制,禁止黨員向上級機關提出建議和聲明,或在中途稽留黨員的申訴書,在黨的會議上不允許黨員對黨的負責人提出批評,甚至有些黨員因為批評與自我批評而受到命令主義、官僚主義分子的報復與打擊。這些現象,必須徹底肅清。
在我們黨內,少數服從多數,是絕對地必須遵守的。
但少數人的正當權利,亦必須被尊重。少數人在聲明服從多數決定的條件之下,有權在會議上發表他們與多數相反的意見和在表決時舉反對之手,黨的組織必須保證這少數人不致因此而遭到多數人任何不應有的打擊與不幸。少數人的意見,如果他們自己不放棄,在服從多數決定的條件下,是有權保留的。保障少數人的這些基本權利,是黨內民主所要求的,并且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在某些情形下,真理并不一定在多數方面,而可能在少數方面。在通常情形下,多數人是對的,少數人是錯了,我們給少數人以這種權利,就是給少數人以回旋余地,好讓他們恰當地改正其不正確的意見。
黨章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包括任何負責的黨員在內,是每一個黨員不可被剝奪的權利。
這個規定是和現在某些地方不許在黨的會議上批評負責人員的習慣相反的。應該說,這種習慣原來就不好,流弊甚多,它助長官僚主義、命令主義的發展,窒息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與責任心,因此,應該糾正這種習慣。如果大會通過這一項規定,這種習慣從此即成為非法的。只要是在黨的會議上,禁止任何黨員對于任何黨的工作人員的批評,即成為違反黨章的非法舉動。
應該明白,只有實行“言者無罪”,才能收到“知無不言.言無不頸的效果,并從而達到和加強黨內的團結與紀律。
一切黨員都有權按照黨章參加可能的應有的選舉及被選舉到黨的領導機關中去,除黨章規定者外,不得加以限制。
一切黨員對黨的領導機關的建議、聲明及控訴書等,各級黨委均必須迅速轉達,不得稽留。
只有充分保證黨員這些民主權利,才會減少黨內某些非組織的、非政治的、非原則的批評、言論和行動,減少小廣播,并將引導黨員群眾的批評、言論、行動走上負責的、正確的軌道,走上有利于黨的事業的方向。
自然,反黨分子及暗藏在黨內的奸細分子,是可能利用黨內民主來進行破壞活動的,但我們的黨員群眾,是不會允許這些分子活動的,是會和黨的領導機關一起清除這些分子的。
黨內的各種缺點,必須清除。然而只有發揚全體黨員的積極性與責任心,才能清除這些缺點并保持和發揚黨內一切生動活潑的力量至最高限度。黨章給予黨員這些權利,保障全體黨員積極性與責任心的發揚,我相信全體黨員將利用黨章所給予的這些權利,負責地來消除黨內的一切缺點,發揚黨內的一切優良作風,推進黨的各種工作,并將我們黨放在從來未有的健全的強有力的基礎上。這就是我們的希望。
五 關于黨內的民主集中制
我們的黨,不是許多黨員簡單的數目字的總和,而是由全體黨員按照一定規律組織起來的統一的有機體,而是黨的領導者被領導者的結合體,是黨的首腦(中央)、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群眾依照一定規律結合起來的統一體。
這種規律,就是黨內的民主的集中制。
在一個工廠或一個農村中,僅有三個黨員在一起,這還不是黨的組織,還必須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在通常的情況下,這三個黨員中必須有一個是組長,其余兩個是組員,即是在各種活動中有一個領導者,兩個被領導者,才能成為黨的組織。有了這種組織,就產生出新的力量。
無產階級的力量,就在于組織。
黨內民主的集中制,照黨章規定,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
它反映黨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關系,反映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的關系,反映黨員個人與黨的整體的關系,反映黨的中央、黨的各級組織與黨員群眾的關系。
為什么說黨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呢?這就是說,黨的領導機關是在民主基礎上由黨員群眾所選舉出來并給予信任的,黨的指導方針與決議是在民主基礎上由群眾中集中起來的,并且是由黨員群眾或者是黨員的代表們所決定、然后又由領導機關協同黨員群眾堅持下去與執行的。黨的領導機關的權力,是由黨員群眾所授予的,因此,它能代表黨員群眾行使它的集中領導的權力,處理黨的一切事務,并為黨的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所服從。黨內的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個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的原則來建立的。這就是說,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
為什么說,黨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呢?這就是說,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候選名單的,全黨是有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一的黨章和統一的紀律的,并有一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一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
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干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
有些同志,不了解黨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如是就使自己的領導脫離黨內的民主,脫離黨員群眾,并把此種狀態名之曰“集中”。他們認為自己的領導上的權力,無須由黨員群眾授予,而是可以自己攫取的。他們的領導地位,也無須經過選舉,無須取得黨員和下級組織的信任,而是可以自封的。他們的指導方針與決議,也無須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并經過群眾去決定,而是可以獨斷的。
他們是站在黨員群眾之上,而不是結合于黨員群眾之中。
他們是站在黨的組織之上來命令黨,支配黨,而不是站在黨的組織之內來服從黨,受黨的支配。他們對于上級,則利用黨內的民主制向上級鬧獨立性,對于下級和黨員,則利用黨內的集中制來壓制下級和黨員的民主權利。他們既不民主 (對下級),又不集中(對上級)。多數通過的決議和黨的紀律,別人都得服從與遵守,但他們領導人自己覺得是可以不服從不遵守的。所有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這些黨的基本組織原則,他們都不遵守。他們認為黨的法規和決議,是為那些普通人寫的,而不是為他們這些特殊的領導人寫的。這是黨內一種反民主的個人專制主義傾向,是社會上特權階級的思想在黨內的反映。這與我們黨的集中制沒有絲毫相同之點。這種偏向,在我們黨的組織中是存在著的,應該完全肅清它。
有些同志,不了解黨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制,如是他們就使自己的行動脫離黨的集中領導,脫離黨的整體。他們不顧大局,不顧整體的長遠的利益,按照他們自己的興趣和自己的見解在黨內任意地自由地行動。他們不嚴格地遵守黨紀,不執行黨的領導機關的決議,在黨內發展各種非組織的、非政治的、非原則的言論和行動,或者故意夸大事實,在黨內播弄是非,或者在黨內實行無限制的空談與爭論,不顧環境的嚴重與緊急情況,甚至利用黨員群眾一時在思想上沒有準備的盲目狀態,來表決自己的要求,利用“多數”的名義來實現自己的企圖等。這些就是極端民主化的思想。這與我們黨的民主制沒有絲毫相同之點。這種思想的危險,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說:“在于損傷以至完全破壞黨的組織,削弱以至完全毀滅黨的戰斗力”。這種思想的來源“在于小資產階級的自由散漫性。
這種自由散漫性帶到黨內,就成了政治上的和組織上的極端民主化的思想。這種思想是和無產階級的斗爭任務根本不相容的。”
黨內反民主的專制主義傾向,和黨內極端民主化的現象,是黨內生活上的兩種極端現象。而極端民生化的現象,又常常當作專制主義傾向的一種懲罰而出現,凡是專制主義傾向較嚴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現極端民主化的現象。
這兩種傾向都是錯誤的,都極大地妨害與破壞黨內的真正統一與團結,全黨必須警惕,嚴防這些現象的發生。
現在必須放手地擴大我們黨內的民主生活,必須實行高度的黨內民主,同時,在實行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黨的領導上的高度集中。
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說:“由于我們的國家是一個小生產的家長制占優勢的國家,又在全國范圍內至今還沒有民主生活,這種情況反映到我們黨內,就產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現象。這種現象,妨礙著全黨積極性的充分發揮。同時,也就影響到統一戰線中、民眾運動中民主生活的不足。”從六屆六中全會以來,情形是有了一些變化,不獨中國解放區的民主運動有了極大的發展,就是黨內的民主生活也有了很大的發展,特別在整風運動中,在檢查工作的運動中,黨內的民主已有極大的發揮。
在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前,干部中對于黨的歷史、黨的路線的深入的自由的檢討,是黨內民主的切實發揮,因而充分地準備了我們這次大會。然而,就全黨來說,就各個地方來說,黨內民主生活至今還是不足的,還應該繼續發展。因此,黨章上有許多擴大黨內民主的規定。
目前我們黨雖然是處在戰爭中,但我們的戰爭,是一種長期戰爭,在我們的技術條件和敵軍的情況沒有改變以前,基本上還是一種游擊戰爭。因此,凡在游擊戰爭中可以進行的會議和選舉,都必須進行,不應借口戰爭環境,不必要地縮小黨內民主。
在解放區,在一切可以召集大會進行選舉的地方,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及黨員大會,必須依照黨章的規定來召集,并由大會來選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
黨章規定:在選舉黨的領導機關時,除大會主席團有權提出候選人名單外,必須保證各代表團及所有代表都有權提出候選人,并保證選舉人有批評與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候選人名單,須經過充分的討論。選舉時須按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或表決。
黨章規定:各地方黨的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集一次,即是說每二年改選黨的各級地方領導機關一次,那末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再召集代表會議若干次,來討論并決定當前的各種工作問題,乃是必要的與可能的。在過去是召集各種大小干部會議來檢討與決定工作問題,而無代表大會與代表會議,在今后則應召集代表大會與代表會議。選舉只能每二年進行一次,過多的選舉,沒有必要,并將妨害工作,因此,除代表大會外還須召集代表會議來撿討與布置工作。這種代表會議,每年可按各地工作需要召集一次至二次,其代表即由下級黨的委員會選派。它有權撤換與補選委員會的部分委員,但它的決議和撤換與補選的委員,須經過各該委員會批準,因它比過去的干部會雖有較大的權力,但它還是各該級委員會的下級機關。
省或邊區、地方、縣、區的代表大會與代表會議,可以輪番召集。比如,今中召集省或邊區、縣的代表大會,地方與區則召集代表會議;明年召集地方與區的代表大會,省或邊區與縣,則召集代表會議。
各級黨的委員會,應較過去擴大,應將各方面負責的與人民群眾有很好聯系的干部包括在內。黨章規定:在委員會中再組織常委,進行日常工作。在常委委員中,亦須包括各方面負責的干部,成為當地各種工作的經常的總的領導核心。在各級委員會中,除有一個正書記外,可以按工作需要再設一個至兩個副書記,以便沒有缺陷地照顧全般工作。各級黨的委員會,決不是僅僅進行黨內的組織工作,而是應該成為當地各種工作的領導集團,黨內的組織工作只是黨委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應由黨委的組織部門去作專門的管理。因此,凡是各級委員會比較帶普遍性的工作決定和工作計劃,應召集全體會議來集體討論和決定。
集體決定之后,就應分途去執行。
擴大黨內民主的中心一環,在于啟發黨員和干部的批評與自我批評。毛澤東同志在他的報告中已著重地說到了自我批評,他說:有無認真的自我批評,是我們和其他政黨區別的顯著標志之一。要啟發黨員和干部對黨的政策與工作的積極負責精神,要使他們考慮問題,敢于與善于提出問題,發表意見。為此,各級領導機關的負責人,對于自己領導下的工作中的缺點與錯誤,必須首先進行充分的自我批評,在黨員和干部中以身作則,必須有充分的接受別人批評的精神準備,萬不可在遇到別人批評時,即沖動暴躁,或采取壓制打擊等辦法。只有如此,黨內民主才可順利發揚,否則,即使按期召集各種大會和會議,仍然可能是死氣沉沉的、人云亦云的、照例聽報告和舉手的、沒有生氣、沒有民主的大會與會議。我們有許多同志,甚至有些負責人,至今還不能很好地領導開會,使會議開好,因此,有許多會議是失敗的,或是開得不好的,有時甚至變為黨員和群眾的嚴重負擔。可見單是多開會,還不是民主,還必須把會開好,必須發揚民主精神,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此,必須執行毛澤東同志在古田會議決議中關于“怎樣使黨員到會有興趣”的指示。
經驗證明:凡是那個地方的負責人在黨員群眾和人民群眾中認真地進行了誠懇的與必要的自我批評,那里黨員和人民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也就會開展,積極性也就會提高,內部團結也就會達到,工作也就會改進,缺點也就會克服,而且負責人的威信不獨沒有損失,反而會提高。這在我們黨內及人民中已有無數事實證明了的。相反,凡是那個地方的負責人沒有自我批評精神,不肯或懼怕批評自己的缺點與揭露自己的錯誤,企圖掩蓋與隱藏自己的缺點和錯誤,或在別人批評后不表示感謝別人,不是“人告之以有過則喜”,而是面紅耳赤,反口相譏,或尋隙報復,那末,那里的黨員和人民中的民主與自我批評,就不會開展,積極性就不會提高,內部團結就不能達到,缺點不能克服,工作不能進步,負責人的威信也就會喪失。因此,開展與擴大黨內民主,各地黨的負責人所負責任是非常之大的。
黨章規定: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和負責人,應該定期地向選舉自己的黨員和下級組織報告自己的工作。在這種報告中,不只應該說到當前的情況和工作的成績,而且應該說到缺點和弱點以及工作中的錯誤,請求自己的選舉人和下級組織提出意見和批評。經驗證明:許多下級組織和黨員干部在工作中所發生的錯誤與缺點,其責任并不能由下級組織及黨員與干部來坦負,而應該由上級領導機關來擔負。因為這些錯誤和缺點的造成,許多是因為上級領導機關沒有及時地提出任務、指示政策,或者雖然提出了任務,指示了政策,但是沒有系統地徹底地解決問題,或者提出的任務,指示的政策本身就有錯誤。在這種情況下,過多地責備下級組織和黨員與干部,把責任向下面推卸的現象,是很不好的,是最能使下級喪失信心和積極性的。當然,下級黨委,被領導的黨員與干部,如果有錯誤、缺點,也應一樣有自我批評精神。
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要發揚黨員的自動性與積極性,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責任心,發動黨員或黨員的代表在黨章規定的范圍內盡量發表意見,以積極參加黨對于人民事業的領導工作,并以此來鞏固黨的紀律和統一。只有認真地擴大黨內民主,才能鞏固黨內的自覺的紀律,才能建立與鞏固黨內的集中制,才能使領導機關的領導工作臻于正確。為此,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遵照黨內民主的原則進行工作。
要在黨內放手實行高度的民主,決不是要削弱黨內的集中制,相反,要在實行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同時實行高度的集中。要使高度的民主與高度的集中統一起來,不要使二者對立起來。只有實行高度的民主,才能達到領導上的高度集中;只有在以民主為基礎的高度集中領導之下,才能實行高度的民主。認為實行高度的民主就要削弱領導上的集中,是錯誤的。因此,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遵照黨內民主原則進行工作時,不能妨害黨內的集中原則,不能使正當的有利于集中行動的黨內民主被誤解為無政府傾向(向黨鬧獨立性和極端民主化)。
黨內民主,必須保證是按照有利于黨的事業(即人民的事業)的方向進行,不能松懈黨內的戰斗意志與戰斗團結,不能被暗害分子、反黨分子和黨內的分裂主義者與投機家、野心家所利用。因此,黨章規定:凡關于全黨的或地方范圍的黨的政策與路線問題之徹底檢討與辯論,必須是有領導的,必須是在時間上允許即客觀情況不緊急的條件下,并須有中央或地方領導機關的決議。下級組織有過半數以上的提議,或有上級組織的提議,也可以進行這種檢討。
黨內的民主應該擴大,但黨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地執行。
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少數服從多數,全黨各個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黨章規定的這些原則,必須無條件地執行。
有些同志在執行這些原則時,是提出條件的,他們或者以同意決議、指示的正確性作為服從的條件,或者以人事上的能力之強弱、地位之高低、黨齡之長短、文化程度之高低以及某些歷史的恩怨與山頭親疏等關系,來作為服從的條件。應該說:所有這些條件,都是不該有的。一個共產黨員是否有高度的紀律性和遵守紀律的精神,只有在他處于危險的情況下,或者在他與黨的組織發生了嚴重的原則分歧和人事上的分歧之時,才能表現出來。只有當他處在少數地位時,仍然是無條件地服從了黨的組織原則,他才是一個有高度紀律性和原則性的黨員,才能表示他是顧大局的,是懂得局部服從全體、小道理服從大道理的,懂得個別的原則分歧與人事上的分歧,是應該服從于黨的統一與黨的紀律之最高原則的。
我們共產黨人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提倡盲目的服從。
由于我們現在還處在分散的農村游擊戰爭環境中,各個地區的內外情況,常有極大的懸殊,因此,我們在工作中必須采勸集中領導、分散經營”的政策?采取過分集中經營的政策與平均主義的政策,都是錯誤的。但分散經營(即各個地區獨立地進行工作和具有獨立工作的能力,不是鬧獨立性),不是脫離集中領導,而必須有領導上的集中。在這里,領導機關的決議與指示,常常不能照顧到一切區域的一切情況,而只能是帶著一般性的。因此,決議與指示,就常有在一般地區行得通,而在某些特殊地區行不通的情形。領導機關的決議與指示中有錯誤,在實際上行不通的事情,也常有的。在這種時候,我們就不是提倡盲目的執行與服從,而提倡自覺的認真的執行。這就是說,要認真地研究情況與研究決議、指示,如果發現決議、指示有錯誤,或者與本地情況不合,就應勇于提出意見,請求上級收回或修改,而不是閉著眼睛,硬要去實行,以至勞民傷財,脫離群眾。下級這樣做,并不是反抗上級,也不是鬧獨立性,而正是以認真的精神去執行決議與指示。只有這樣的黨員,才是最好的黨員,他不只是能夠獨立思考問題,而且能夠幫助上級糾正錯誤、缺點。這是應該特別獎勵的。
關于執行上級的決議、指示,可以有三種態度:第一,上級的決議、指示,合口味的就執行,不合的就不執行,這叫鬧獨立性。不管他用什么話來敷衍搪塞,這總是鬧獨立性,這是要不得的;第二,不問行得通與否,既不研究決議、指示,又不研究情況,盲目地機械地執行,這是一種盲目性。這不是在認真地執行上級的決議、指示而是在盲目地執行,這也是要不得的;第三,既研究決議、指示,又研究情況,行得通的就堅決執行,行不通的就向上級提出,詳盡地報告為什么行不通的理由,請求改變決議、指示。這叫做自覺地認真地執行決議、指示。只有這第三種態度,才是正確的。共產黨員的這種創造性與自動性,我們不獨不反對,而且應該大大提倡。黨反對沒有紀律性的、向黨鬧獨立性的傾向,但提倡與獎勵每個黨員在黨的方針下獨立思考問題、獨立進行工作的創造精神。
領導機關的決議、指示,應該允許下級和黨員提出意見,提出懷疑,提出修改。如果是決議、指示真有缺點和錯誤,應該接受下級意見加以修正,如果是下級的意見不對,也應很好解釋,把思想弄通,而決不可對下級加以錯誤的打擊。對任何指示、決議,在請求修改后,上級仍然決定要執行者,均必須執行,不可堅持自己的意見,反抗上級的決定。
共產黨的紀律,是建筑在自覺基礎上的,不可以把黨的紀律變成機械的紀律,變成限制黨員自動性與創造精神的所謂“紀律”?應該使黨員的紀律性與創造精神結合起來。
黨章規定:各級黨的組織,必須保證在自己指導下的報紙宣傳中央機關與上級組織的決議與所定的政策。這是我們黨的統一性與全國性所必需的。中央與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政策,必須在各地宣傳,而與這些決議和政策相反的一切思想,則不應宣傳。必須宣傳馬克思主義的思想,不得宣傳違反馬克思主義的思想。關于這一點,某些地方黨的組織的執行情形并不是很好的,有些報紙,對中央決議與政策宣傳不夠,并且有過抵觸中央決議與政策的文字發生。為此,各級黨的組織,必須加以檢查和改正。
黨章規定:凡關于全國性質的問題,在中央沒有發布意見和決定以前,各地方黨的組織和黨的負責人,除自行討論及向中央建議外,均不得自由發布意見和決定。這也是黨的統一性與全國性所必需的。我們全黨只能有一個方針、一條路線,而不能有幾個方針、幾條路線。對于全國性的問題,只能有一種態度、一種意見,而不應有幾種態度、幾種意見。凡是應該和必須由中央決定與發布的問題,各地方黨的組織,不要越俎代庖,搶在中央之先來發布意見。凡關于全國性的問題,—切黨的負責人,包括中央委員在內,在沒有得到中央同意前,均不得發布意見。他們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在當地黨的委員會內加以討論,并向中央提出建議,但是對內對外發布中央尚未發布的意見,或通電各地黨委宣傳這種意見,則不能允許。因為這種意見與決定如與中央意見和決定相抵觸,則在黨內,在人民中,在敵人面前,均將留下極不好的影響。在沒有或缺少無線電的時期,我們沒有強調這一點,但在無線電已經暢通的情形下,這一點是必須強調的。抗戰期間,中央曾經幾次指示了這個問題。
關于地方性質的問題,黨章規定:在不抵觸中央與上級決定的條件下,黨的地方組織有自主決定之權。在這里,上級組織的過分干涉,代替下級決定問題,也是應該避免的。上級組織向下級提議,幫助下級正確地解決問題,是必需的,但決定之權,應給下級組織。
我們黨在許多地區,現在還是處于地下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的黨的組織,必須采取特別的形式去進行工作。因此黨章規定黨在公開狀態之下的組織形式與工作方法,凡不適用于秘密狀態之下的黨的組織者,均得變通辦理之。
這個規定,是必要的,黨章所規定的組織原則,全黨都必須執行,但黨的組織形式與工作方法,是應該依照環境和條件的改變而改變的,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