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選集第五卷》
鎮壓反革命必須實行黨的群眾路線
(一九五一年 五月十五日)
*這是毛澤東同志修改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時寫的幾段指示。 一
目前在全國進行的鎮壓反革命的運動,是一場偉大的激烈的和復雜的斗爭。全國各地已經實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線,是黨的群眾路線。這就是:黨委領導,全黨動員,群眾動員,吸收各民主黨派及各界人士參加,統一計劃,統一行動,嚴格地審查捕人和殺人的名單,注意各個時期的斗爭策略,廣泛地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各種代表會、干部會、座談會、群眾會,在會上舉行苦主控訴,展覽罪證,利用電影、幻燈、戲曲、報紙、小冊子和傳單作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打破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堅決地反對草率從事的偏向。凡是完全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確的。凡是沒有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錯誤的。凡是大體上遵照了這個路線,但沒有完全遵照這個路線去做的,就是大體上正確但不完全正確的。我們認為這個工作路線是繼續深入鎮壓反革命工作和取得完滿勝利的保證。在今后鎮反工作中必須完全遵守這個工作路線。其中最重要者為嚴格地審查逮捕和判處死刑名單,和廣泛地做好宣傳教育。做到了這兩點,就可以避免犯錯誤。
二
關于殺反革命的數字,必須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內。這里的原則是:對于有血債或其他最嚴重的罪行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必須堅決地判處死刑,并迅即執行。對于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采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此外還應明確地規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
三
為了防止在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發生“左”的偏向,決定從六月一日起,全國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殺人甚少的地方在內,將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委專署一級,將殺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省一級,離省遠者由省級派代表前往處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變此項決定。
四
對于“中層”和“內層”的反革命分子,必須從現在開始,有計劃地加以清查。決定遵照中央指示在今年夏秋兩季,采用整風方式,對留用人員和新吸收的知識分子普遍地初步地清查一次。其目的是弄清情況和處理一些最突出的問題。其方法是學習鎮反文件,向著留用人員和新吸收的知識分子,號召他們中間有問題的人(不是一切人)用真誠老實的態度,交清歷史,坦白其隱藏的問題。這種坦白運動必須由首長負責主持,采取自愿原則,不得施行強迫。每一單位時間要短,不要拖長。其策略是爭取多數,孤立少數,以待冬季的進一步清查。對于首腦機關、公安機關及其他要害部門,則須首先加以清查,并取得經驗,以資推廣。在政府系統、學校和工廠中進行此種清查工作時,必須有黨外人士參加此種清查工作的委員會,避免由共產黨員孤立地去做。
五
全國各地,必須在此次鎮壓反革命的偉大斗爭中普遍地組織群眾的治安保衛委員會。此項委員會,農村以鄉為單位,城市以機關、學校、工廠、街道為單位,經過人民選舉組織之。委員人數少者三人,多者十一人,必須吸收可靠的黨外愛國分子參加,成為統一戰線的保衛治安的組織。此項委員會受基層政府和公安機關的領導,擔負協助人民政府肅清反革命,防奸、防諜,保衛國家和公眾治安的責任。此項委員會,鄉村須在土改完成之后,城市須在鎮反工作開展之后,有領導地進行組織,以免壞人乘機侵入。
(《毛澤東選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9--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