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選集第四卷》
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國民黨反動派業已拒絕接受和平條件⑴,堅持其反民族反人民的罪惡的戰爭立場。全國人民希望人民解放軍迅速消滅國民黨反動派。我們已命令人民解放軍奮勇前進,消滅一切敢于抵抗的國民黨反動軍隊,逮捕一切怙惡不悛的戰爭罪犯,解放全國人民,保衛中國領土主權的獨立和完整,實現全國人民所渴望的真正的統一。人民解放軍所到之處,深望各界人民予以協助。茲特宣布約法八章,愿與我全體人民共同遵守之。 (一)保護全體人民的生命財產。各界人民,不分階級、信仰和職業,均望保持秩序,采取和人民解放軍合作的態度。人民解放軍則采取和各界人民合作的態度。如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破壞分子,乘機搗亂、搶劫或破壞者,定予嚴辦。
(二)保護民族工商農牧業。凡屬私人經營的工廠、商店、銀行、倉庫、船舶、碼頭、農場、牧場等,一律保護,不受侵犯。希望各業員工照常生產,各行商店照常營業。
(三)沒收官僚資本。凡屬國民黨反動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經營的工廠、商店、銀行、倉庫、船舶、碼頭、鐵路、郵政、電報、電燈、電話、自來水和農場、牧場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農牧業家私人股份經調查屬實者,當承認其所有權。所有在官僚資本企業中供職的人員,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須照舊供職,并負責保護資財、機器、圖表、賬冊、檔案等,聽候清點和接管。保護有功者獎,怠工破壞者罰。凡愿繼續服務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準予量才錄用,不使流離失所。
(四)保護一切公私學校、醫院、文化教育機關、體育場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業。凡在這些機關供職的人員,均望照常供職,人民解放軍一律保護,不受侵犯。
(五)除怙惡不悛的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屬國民黨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的大小官員,“國大”代表,立法、監察委員,參議員,警察人員,區鎮鄉保甲人員,凡不持槍抵抗、不陰謀破壞者,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虜,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責成上述人員各安職守,服從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的命令,負責保護各機關資財、檔案等,聽候接收處理。這些人員中,凡有一技之長而無嚴重的反動行為或嚴重的劣跡者,人民政府準予分別錄用。如有乘機破壞,偷盜,舞弊,攜帶公款、公物、檔案潛逃,或拒不交代者,則須予以懲辦。
(六)為著確保城鄉治安、安定社會秩序的目的,一切散兵游勇,均應向當地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政府投誠報到。凡自動投誠報到,并將所有武器交出者,概不追究。其有抗不報到,或隱藏武器者,即予逮捕查究。窩藏不報者,須受相當的處分。
(七)農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不合理的,應當廢除。但是廢除這種制度,必須是有準備和有步驟的。一般地說來,應當先行減租減息,后行分配土地,并且需要人民解放軍到達和工作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之后,方才談得到認真地解決土地問題。農民群眾應當組織起來,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行各項初步的改革工作。同時,努力耕種,使現有的農業生產水平不致降低,然后逐步加以提高,借以改善農民生活,并供給城市人民以商品糧食。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農村土地問題一樣處理。
(八)保護外國僑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希望一切外國僑民各安生業,保持秩序。一切外國僑民,必須遵守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不得進行間諜活動,不得有反對中國民族獨立事業和人民解放事業的行為,不得包庇中國戰爭罪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則,當受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的法律制裁。
人民解放軍紀律嚴明,公買公賣,不許妄取民間一針一線。希望我全體人民,一律安居樂業,切勿輕信謠言,自相驚擾。切切此布。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 毛澤東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 朱 德
注 釋
〔1〕 見本卷《向全國進軍的命令》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