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選集第四卷》

關于健全黨委制

(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日)
  這是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決定。關于這個文件的意義,鄧小平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六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說:“在我們黨內,從長時期以來,由黨的集體而不由個人決定重大的問題,已經形成一個傳統。違背集體領導原則的現象雖然在黨內經常發生,但是這種現象一經發現,就受到黨中央的批判和糾正。中央在一九四八年九月關于健全黨委制的決定,對于加強黨的集體領導,尤其起了重大的作用。……這個決定在全黨實行了,并且直到現在仍然保持著它的效力。……這個決定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總結了黨內認真實行集體領導的成功的經驗,促使那些把集體領導變為有名無實的組織糾正自己的錯誤,并且擴大了實行集體領導的范圍。” 
  黨委制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近查有些(當然不是一切)領導機關,個人包辦和個人解決重要問題的習氣甚為濃厚。重要問題的解決,不是由黨委會議做決定,而是由個人做決定,黨委委員等于虛設。委員間意見分歧的事亦無由解決,并且聽任這些分歧長期地不加解決。黨委委員間所保持的只是形式上的一致,而不是實質上的一致。此種情形必須加以改變。今后從中央局至地委,從前委至旅委以及軍區(軍分會或領導小組)、政府黨組、民眾團體黨組、通訊社和報社黨組,都必須建立健全的黨委會議制度,一切重要問題(當然不是無關重要的小問題或者已經會議討論解決只待執行的問題)均須交委員會討論,由到會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做出明確決定,然后分別執行。地委、旅委以下的黨委亦應如此。高級領導機關的部(例如宣傳部、組織部)、委(例如工委、婦委、青委)、校(例如黨校)、室(例如研究室),亦應有領導分子的集體會議。當然必須注意每次會議時間不可太長,會議次數不可太頻繁,不可沉溺于細小問題的討論,以免妨礙工作。在會議之前,對于復雜的和有分歧意見的重要問題,又須有個人商談,使委員們有思想準備,以免會議決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決定。委員會又須分別為常委會和全體會兩種,不可混在一起。此外,還須注意,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二者不可偏廢。軍隊在作戰時和情況需要時,首長有臨機處置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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