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選集第四卷》
在不同地區實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
(一九四八年二月三日)
這是毛澤東給劉少奇的一封電報。 關于土地法⑴的實施,應當分三種地區,采取不同策略。
一、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區。這種地區大體上早已分配土地,只須調整一部分土地。這種地區的工作中心,應當是按照平山經驗⑵,用黨內黨外結合的方法整理黨的隊伍,解決黨同群眾間的矛盾。在這種老區,不是照土地法再來分配一次土地,也不是人為地、勉強地組織貧農團去領導農會,而是在農會中組織貧農小組。這種小組的積極分子,可以擔負農會和農村政權中的領導工作,但是不應當排斥中農,規定一定由貧農做領導工作。這種地區的農會和農村政權的領導工作,應當由貧農和中農中思想正確、辦事公道的積極分子去做。在這種地區,過去的貧農大多數已升為中農,中農已占鄉村人口的大多數,所以必須吸收中農中的積極分子參加農村的領導工作。
二、日本投降至大反攻,即一九四五年九月至一九四七年八月兩年內所解放的地區。這種地區,占現在解放區的絕大部分,可稱為半老區。在這種地區,經過兩年清算斗爭,經過執行《五四指示》⑶,群眾的覺悟程度和組織程度已經相當提高,土地問題已經初步解決。但群眾覺悟程度和組織程度尚不是很高,土地問題尚未徹底解決。這種地區,完全適用土地法,普遍地徹底地分配土地,并且應當準備一次分不好再分第二次,還要復查一、二次。這種地區,中農占少數,并且是觀望的。貧農占大多數,積極要求土地。因此,必須組織貧農團,必須確定貧農團在農會中、在農村政權中的領導地位。
三、大反攻后新解放的地區。這種地區,群眾尚未發動,國民黨和地主、富農的勢力還很大,我們一切尚無基礎。因此,不應當企圖一下實行土地法,而應當分兩個階段實行土地法。第一階段,中立富農,專門打擊地主。在這個階段中,又要分為宣傳,做初步組織工作,分大地主浮財⑷,分大、中地主土地和照顧小地主等項步驟,然后進到分配地主階級的土地。在這個階段中,應當組織貧農團,作為領導骨干,還可組織以貧農為主體的農會(可稱為農民協會)。第二階段,將富農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財產拿來分配,并對前一階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徹底的部分進行分配。第一階段,大約須有兩年時間;第二階段,須有一年時間。太急了,必辦不好。老區和半老區的土地改革和整黨,也須有三年時間(從今年一月算起),太急了,也辦不好。
注 釋
〔1〕 土地法,指《中國土地法大綱》。見本卷《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注〔7〕。
〔2〕平山縣在河北省西部,當時屬于晉察冀解放區。這里說的平山經驗,是指該縣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采取邀請黨外群眾列席黨支部會議的方式,整頓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的經驗。
〔3〕 即中共中央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發出的《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見本卷《三個月總結》注〔5〕。
〔4〕浮財,指糧食、金錢、衣服、什物等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