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作社的若干問題
(一九五一年)
為了說明合作社工作中的若干問題,我想以農村中的供銷合作社為對象來加以說明,而不涉及其他合作社工作中的特殊問題。因為農村供銷合作社,一方面,或者首先是,把農民當作生產者組織起來,為農民推銷除自己消費以外的多余的生產品,供應農民所需要的生產工具和其他生產資料;另一方面,又把農民當作消費者組織起來,供應農民所需要的生活資料。它的這些任務是較為復雜的。
因此,只要能說明供銷合作社中的問題,其他合作社的特殊問題也就容易說明了。
在農村中,農民要求合作社或國營經濟機關辦理的,大概主要有以下四件事情:第一,是把他們多余的生產品推銷出去,并且在價格上不使他們吃虧;第二,供應他們所需要的生產資料,并且在價格、質量和供應的時間上都不使他們吃虧;第三,供應他們所需要的生活資料,同樣在價格、質量、時間上都不使他們吃虧,能較市價便宜一點;第四,辦理信貸事業,使他們能存款和借款,利息不過高。在這四件事情中,經驗證明,供銷合作社不能兼辦信貸業務,須由銀行單獨辦理。因為放款一時收不回,就會影響合作社的資金周轉,破壞合作社的計劃、信用與合同。除開第四件事不辦外,其他三件事,供銷合作社都是應該辦而且必須辦的。如果合作社目前的力量不能全辦,那就首先辦推銷,然后辦供應。辦供應時,應特別注意供應生產資料。因為生產資料的供應難辦,資金需要多,利潤少甚至沒有利潤;農民一個時候大量要,一年只要一兩次,但生產這些生產資料則要幾個月甚至一年,要積壓很多資金。因此,合作社如不對此特別加以注意,有些人就不想辦或容易疏忽。而且,我想在這一點上國家應給合作社以更多的幫助,甚至要給若干津貼使合作社來辦這件事。
否則,單靠合作社是難于辦好的。如果合作社能把這三件事全辦好,還有多余的力量,那就還可兼辦一些醫藥、衛生、文化及其他社員福利事業。
我認為辦好前面三件事情,是農村供銷合作社最基本的任務,是組織供銷合作社的基本出發點,也是農民加入合作社的基本出發點和要求,是合作社在全部工作中一時也不能離開的基本目的。合作社從農民(包括先進的、一般的和落后的農民)的這種要求的基點出發,在國營經濟的幫助、配合和領導之下去辦好這三件事情,就會產生如下的結果:合作社和國營經濟機關就能把大量的農產品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大量供給工廠原料和城市的需要,又能為國家推銷大量的工業品;就能使合作社成為國營經濟機關與廣大農民小生產者密切結合的紐帶,使合作社和農民成為國營經濟的同盟軍,使農民和國營經濟都避免商人的中間剝削;最后,還能使合作社中的共產黨員和先進分子用集體主義的精神去教育廣大的農民群眾,使他們了解并接受社會主義的原則。必須說明,合作社之所以能夠在國家的經濟上和政治上起這些重大的作用,是由于正確地辦好了前面三件事情的結果,如果離開這三件事情,或者采用不正確的辦法去辦這三件事情,因而使這三件事辦不好,那合作社就決不能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產生這些結果,相反,還要產生許多其他不好的結果。還必須說明,使合作社能夠在經濟和政治上起這些好的重大的作用,正是我們共產黨和先進分子認真去組織合作社的目的,這些目的代表人民群眾長遠的根本的利益,因此,又是指導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政治原則。這就是說,由共產黨來創辦和領導合作社,就要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之下,使合作社發生這些重大的作用。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普通群眾與先鋒隊共產黨之間的差別。一般的群眾特別是群眾中落后的部分,他們加入合作社并積極地來關心合作社,是為了滿足前面三個要求,至于合作社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這些重大作用,即由合作社控制物資,推銷工業品,及成為紐帶、同盟軍,灌輸集體主義思想,甚至免除中間剝削等等,他們還不能看到或不能完全看到,因而也不能成為他們加入合作社及在合作社中積極努力的要求和目的。但是,先鋒隊,共產黨員和先進分子,是看到了或應該看到合作社這些作用的,并經過辦好群眾要求的前面三件事情,來達到后面這些經濟與政治目的。這就是說,一般群眾組織合作社的目的與先鋒隊的目的是有差別的,不是完全一樣的,先鋒隊除開滿足群眾初步的切身的要求而外,還有他們更高的代表全體和—長期利益的目的。先鋒隊有責任把這兩種目的兩種要求經常地適當地結合起來,在工作過程中既滿足群眾正當的要求,又能實現自己先進的經濟和政治目的,二者不能偏廢,必須兼顧,這也可以說是公私兼顧。有不少同志對于先鋒隊與群眾之間的這種差別是不清楚不明確的,因此,他們在工作中或者離開群眾的切身要求,離開群眾組織合作社的直接目的而脫離群眾;或者離開先鋒隊應有的更高的目的和責任,而使工作失去正確的前進方向,并在群眾的根本和長遠利益上脫離群眾。
合作社應該怎樣來辦好農民要求的三件事情呢?應該回顧一下,在沒有合作社和我們的國營貿易以前,農民的這三件事是由商人來辦理的。但是,商人是辦理得如此地不得人心,以致使農民受了無法解脫的極大的痛苦。
因為商人并不以辦好農民這三件事為自己的目的,而是以賺取利潤和更高的利潤為自己的唯一的目的。有利的事他就辦,無利的事就不辦,什么事對他更有利,他就去辦什么事,而無利或利少的事,即使農民怎樣要求,他也不辦。
相反,商人還扼緊農民的咽喉使農民出不過氣來,農民有東西急求出賣的時候,他不買,農民急求買東西的時候,他不賣,他必須等候能賺取更高的利潤。這樣,就使農民吃大虧以至破產,但商人的腰包卻因此裝滿了。這就是商人辦理這三件事的基本法則。這就叫做資本主義的辦法。
然而,商人在主觀上雖是完全沒有辦好這三件事的目的,但在客觀上卻為農民辦了這些事,雖然商人辦得如此不得人心,但是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時候,農民還是需要和“歡迎”商人去辦這些事的。因為既然要有買賣,農民就脫離不了商人。因此,結論應該這樣作:商人過去在客觀上是為農民辦了這三件事,但是辦得不好,使農民吃虧太大,他們不忠實于農民,在農民中完全失去了自己的信譽。
為什么農民要組織合作社來辦這三件事,而不任由商人繼續去辦呢?目的就是要把三件事辦好,辦得不使農民吃虧。這就是農民要辦合作社的目的,也是共產黨為農民辦合作社所要達到的最初目的 (但是共產黨還要由滿足農民這個最初目的引導農民走上計劃經濟的更高目的)。這就是由共產黨領導的合作社辦理這三件事與商人的基本區別。如果沒有這個區別,農民就不需要合作社,合作社就辦不起來,即使辦起來,在農民看來,也就與商人沒有多大的區別。
現在商人繼續在農村中辦這三件事,農民也在共產黨領導下組織合作社辦這三件事,誰個辦得更好,辦得使農民更滿意,農民就會擁護誰,向誰靠攏。因此,這是一個決定農民趨向誰的重大的政治問題。不待說,農民的趨向又是決定誰勝誰的關鍵之所在。
合作社應該怎樣才能把這三件事情辦得比商人好,辦得使農民滿意,使農民不吃虧,至少不吃大虧,同時又對國家對工人階級的領導有好處呢?我認為合作社必須采取一系列區別于商人資本主義的辦法,才能把這三件事辦好。
第一,合作社必須忠實于農民,誠心誠意地為農民辦好這三件事,以此作為自己一切業務經營和一切工作的、一時一刻也不能忘記的直接目的。這是合作社區別于商人的一個基本點。
第二,合作社的目的既然是誠心誠意地為社員推銷產品,供應社員生產和生活資料,并在價格、質量等等方面不使農民吃虧,還盡可能便宜一些,那末,賺取利潤就不能作為合作社唯一的或主要的目的,而只能作為一個附帶的目的,或者只是作為辦好合作社的若干必要條件之一。
甚至把后一個賺取利潤的目的和前一個辦好供銷的目的平列起來,同時加以強調,也是不對的,而必須使后一個目的服從前一個目的。
第三,合作社在自己的業務經營中,應該而且必須取得適當的而不是過高或過低的、平均的而不是每一次交換都一樣的利潤,但賺取利潤不是它唯一的或主要的目的。
這就是說:(一)凡為社員所急切要求的產品推銷和物資供應,不管利多、利少,甚至是無利的事情,它也應該盡力去經營;(二)凡是與推銷社員產品和供應社員物資無關的事情,即使能賺取高額利潤,在合作社辦理社員所要求的事業還感到人力財力物力不足時,就不要分出人力財力物力去經營;(三)在上下級合作社之間實行對于利潤的適當管理,限制過高的利潤,實行利潤的分配,對于某些推銷物資實行超額利潤的返還。 (這是蘇聯專家告訴我們的,說是蘇聯的合作社實行這樣的制度。我們有些合作社已個別地實行過,證明能辦。我以前擔心超額利潤返還太麻煩,但經驗證明并不麻煩,在上下級合作社之間超額利潤返還是很簡單的。對于社員的返還沒有實行過,但合作社代社員推銷的貨物,有些還規定看漲不看跌,常是先付社員一部分貨價,待推銷之后再按銷售價格結賬補錢,合作社只抽手續費。這就證明,基層社對社員實行推銷物資超額利潤的返還,也是能實行的。)第四,實現前面三條是保障合作社辦好社員要求的三件事的幾個基本條件,也是合作社區別于商人資本主義的幾個基本特點。除此以外,社員還歡迎合作社多分一些紅利,但這已經不是社員的主要要求和主要目的。因為社員已在前面三件事上并在價格上幾乎每天每月都得了好處,所以,合作社少分紅甚至不分紅,并不減弱社員對于合作社的擁護和關心,合作社并不因此脫離群眾。據合作總社的同志說,華北合作社大多數不分紅,有些合作社分紅但也分得很少,而合作社社員卻仍然迅速大量地發展,社員與合作社的聯系很密切,原因就是合作社已集中全力去辦好前面三件事并著有一些成效。合作社既然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自然就不能把分紅當作主要的事情來辦。但我還是贊成按股金分一部分紅利給社員,因為這樣可以引導社員來關心合作社的盈虧,對合作社有好處,又是社員所喜歡的 (最近河北順義縣開了一次合作社代表大會,社員對合作社很積極,提出了幾百個提案,但沒有一個提案是關于合作社盈虧的)。但分紅比例過大,就要影響合作社的公積金,所以比例應該校同時,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暫時可以不留(不是一定不留)社員福利基金、公益金、文化教育費等項,如此,就可以擴大公積金和分紅的比例。但股金分紅最高也應在盈余額的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以下,而公積金則應保證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余應給工作人員一些獎金等。在以上這些條件下,分紅不分紅,分紅多少,我認為都不至于變更合作社的根本性質。
第五,合作社的股金,我認為原則上應該按照社員需要推銷的產品和供應的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的多少,來決定應交股金的多少。并可把股金分為兩類:一是生產合作股金,以戶為單位入社和交納股金,種地多要合作社推銷的產品又多,就應多交,次多的比較少交,更少的再少交,可分為三等至五等。一是消費合作股金,不按戶而按個人為單位交納,每人至少一股,每股股金一律。這樣,就使人口多消費需要多的人家多入幾股,而人口少消費也少的人家則少入幾股。以戶為單位來算,并不是平均入股。從原則上說,這樣入股是合理的,因為多享受權利就應該多盡義務,不盡義務就不應該享受權利,少盡義務就應該少享受權利。但這種辦法還沒有實行過,沒有經驗,不知是否行得通。我想提交農民去討論,農民是會想出行得通而又合理的辦法的。據合作總社的同志說,現在有少數貧苦而人口又多的人家,不能全家每人都入股,只能少入幾股,因此,這家就只能較少地享受權利,合作社供應他們的物資也少。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如果再加生產股金分等入股,這種情形就可能更多。因此,必須和農民討論出適當可行的辦法,照顧貧苦人家,用分期交納、勞力入股、土產入股及其他辦法來解決他們的問題。合作總社準備規定十六歲以下的兒童在他們的父母兄長入股后免除入股,但照兒童分量供應物資。我認為這個規定是好的。有人說,農村中有些人愿向合作社多入股。據我得到的反映,這種人是很少的。如果照前面分等和按人入股以后,這種人就可能更少。因此,這不是一個重要問題。讓他們多入幾股,沒有什么害處,但由此來增加合作社的資金,也不可能。
因此,在堅持合作社其他各項基本原則的條件下,接收自愿多入股者的股金,并按股多分點紅利給他們,是可以辦的。但合作社不要把增加資金的希望寄托在這一點上,也不要向他們和群眾宣傳說:合作社就是為你們賺取紅利的,多入股多分紅是有很大希望的。
第六,合作社對于社員與非社員的待遇,必須有顯著的差別。否則,社員不滿,非社員不入社,群眾不關心合作社,合作社就不能發展,合作社在國家經濟和政治上的重大作用當然也無從期待。合作社對社員與非社員的差別待遇,是主要的應該表現在推銷與供應物資的優先和價格上呢,還是主要的應該表現在分取股金紅利上呢,或者是把二者平列看待同時著重呢?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我的意見是贊成第一種辦法,而不贊成第二種第三種辦法。
在這個問題上,也有充分的實際經驗來判斷哪一種辦法最好。以前,合作社還是作為一種分散的經濟形態而存在,據我所了解,華北的合作社絕大多數是實行第二種辦法的,實行第三種辦法的很少,實行第一種辦法的更少。那時,合作社就很少有起色,很難發展,失敗的也多。后來,他們改取了第一種辦法。現在華北以及其他許多地方的絕大多數的合作社都已大體上采取了第一種辦法,凡采取這種辦法有成效者,合作社就迅速發展,業務擴大,資金增多,社員比較滿意,甚至大為滿意,而失敗的也少了。現在多數合作社實行的辦法是這樣的:除開國家委托代辦的收購與貸放等實行社員與非社員一律平等待遇外,凡是由合作社自辦的事業,社員都有優先權。由于合作社的資金和人力都不夠,社員要辦的事業還辦不完,所以合作社就只能全力為社員服務,就是說,它只能或優先推銷社員的產品,非社員的產品就不能銷,或要壓很久才能銷,只有合作社特別需要而又缺少的物資,才和社員一樣收購非社員產品。
在供應物資方面,它也只能供應或優先供應社員所需要的,非社員所需要的就不供應,只有合作社的滯銷貨物,才賣給非社員以至商人。此外,多數合作社供應社員的物資,都較市價便宜,有些貨物便宜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些合作社辦到了廉價的貨物,就常常廉價限額賣給社員。因此,社員每天每月都看到合作社對他們的好處,他們滿意,而非社員不能到合作社買貨,賣貨也為難,他們就積極要求入社。在合作社迅速發展以后,業務也迅速擴大,合作社就更加只能辦社員的事,而不能辦非社員的事,因此,對非社員實行兩種價格的買賣,在今天也不能實行。這是今天多數合作社的情況。至于合作社的資金,則仍然是不足的,這只有在群眾滿意以后,由群眾想辦法,再加以國家的幫助來逐步解決,此外,是沒有別的辦法解決的。第二種辦法不如第一種辦法優越,就在于分紅每年只能有一兩次,社員很難感到合作社的好處。而且辦事人更容易貪污,群眾更難監督,對群眾的教育作用也不很好。至于第三種辦法,則一般是不能實行的,因為二者不能兼顧,必須以一方面為主要的努力方向。
第七,由于合作社已逐漸成為全國范圍的、包括廣大群眾的、在有些地方已經差不多是包括全體群眾的經濟組織,如何來確定上下級之間以及彼此之間在組織上和業務上的關系,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以前,上級合作社自開不少零售店,因而與下級社關系不好,或者根本不經營業務,只負指導之責,因而不能從業務上領導與幫助下級社。后來決定上級社為下級社服務,上級社只辦批發和幫助下級社推銷土產,不辦零售,而讓基層社辦零售。這樣,關系是好了一些,業務也經營得好一些。但是如何使上下級合作社之間有組織、有計劃、統一地經營業務,這個問題還沒有解決。個別地方的經驗已經有了,有些合作社也試作了計劃并按計劃經營,但就全般來講,還沒有組織好。
因此,有些利高而行銷的貨,各合作社就去爭購爭銷,而利低和不大行銷的貨,就不大想購銷,關系還是不大好。
我想應該使合作社的貿易逐步地成為有組織有計劃的貿易,但這件事必須在國家統一的貿易計劃之下,與國營貿易機關分工合作,才能辦好。現在國營貿易機關與合作社配合大致是好的,雙方都得到很大的幫助。在將來恐怕要向這樣的方向發展:在鄉村和小城市多讓合作社經營,在大中城市多讓國家商店經營。但現在雙方力量都還不夠,還只能在一些個別業務上分工。
第八,貫徹合作社在組織上的制度也是保障合作社工作正確進行的必要條件。合作社業務應向社員完全公開,貨物的進價、售價、用費、利潤等都向社員作報告,并由社員及監察委員會隨時審查,按期實行選舉,自由提出批評建議。貫徹這些辦法,就能使合作社不致失去群眾的監督和控制。此外,各地方的共產黨員應一律參加各地方的合作社,并成為合作社中的積極社員。共產黨員和先進分子應該使合作社成為用集體主義精神教育群眾的學校,應該經常利用合作社工作中每一個顯著的成績向群眾說明,集體經濟是優于個體經濟和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
以上這些辦法,我認為是目前多數供銷合作社應該采取也可以采取的。而這些辦法又是區別于商人的辦法的。
除開上面所說的以外,在合作社業務的經濟核算上還有一系列的問題要認真地很好地解決。例如,資金如何清理,資金如何運用 (有些合作社固定資金占用太大,甚至有收齊股金買一棟房子或工廠就無錢做生意的),各種費用和損耗如何減少,工作人員的效能如何提高,人員如何減少,以及如何利用社員和社員家屬為合作社服務。這些事合作社已在認真整頓并已見成效,有些已大見成效。此外,各地區合作社進行物資相互交流,實行遠地采購與直接向工廠定貨,派出推銷人員和小組遠地推銷等,都大見成效。由于采取了這些辦法,再加之以國家對合作社在稅收、價格、運輸、貸款等方面的優待,就能使多數經營得好的合作社能夠以比較優于市場的價格優待社員,有些貨物并且能在價格上有相當多的優待,合作社還獲得了相當的利潤,虧損的只是少數。以后,在這些方面還要長期繼續加緊努力。
有人要求迅速大量發展合作社,使合作社貿易成為有組織的貿易,以便協助國家經濟的統計和計劃。這個要求誰也不反對,問題只在怎樣迅速大量發展。我認為以上提出的辦法是最能迅速大量發展合作社的辦法,這樣發展起來的也才是鞏固的。在新區發展合作社也大體要依照這些辦法。用空口動員攤派股金的辦法去發展合作社,過去是有過的,但這種辦法不能再采齲據程子華同志說,現在合作社發展得很快,去年七月全國合作社工作者代表會議召開時,全國有兩千萬社員,但不完全確實,有些甚至是攤派股金的,今年六月統計已有五千萬社員,估計年底可到八千萬,這個數字比以前確實,也牢靠得多。以前合作社干部事情不多,有些不安心工作,現在工作忙得很。合作社分為組導部與業務部,組導部的工作趕不上群眾組社和入社的要求,業務部的工作又趕不上合作社組織的發展,沒有足夠的貨品賣給他們,生意多得做不完。這是因為實行了前面我所說的一部分辦法的結果。至于如何使合作社的貿易成為有計劃的貿易,這件事還沒有做好,要在以后才能逐步做好。
當合作社的許多辦法還沒有系統地加以規定與說明時,在已經組織起來的許多合作社的工作中有某些混亂、不一致與界限不明的現象,那是自然的。即使如此,過去許多合作社在群眾中組織物資的推銷與供應上還是做了不少的工作,并有不少好的經驗。但是也有些不好的合作社,其中最壞的如進行違法投機和貪污者不去說它們以外,還有這樣一種幾乎完全脫離社員的合作社,它們不大關心或完全不關心社員的物質需要,它們的營業額百分之七十、八十、九十以至百分之百都是和非社員進行交易,它們對社員的責任就是賺一些錢來分紅利給社員。因此,只要是有利和利多的事情,它們就去辦,即使這對于社員的物資推銷與供應是無關系的。它們雖也能賺來一些正當的利潤,并也分了一些紅利給社員,但是應該說,這類合作社的這些做法與正當商人的做法是沒有什么區別的,它們在社會經濟上所發生的影響也與商人沒有什么區別,唯一的區別就是它們的資金是由很多勞動者集股來的。但有些合作社中也有大股東,少數幾個社員的股金占全社股金一半以上。
社員是不滿意這類合作社的。這類合作社中的辦事人發生的毛病也較多。如果把這類合作社當作普通商業來說,也不是一種壞的商業,因為它們也為人民進行了物資交流。
但是如果把它們當作合作社的商業來說,那就是一種不好的合作社。我認為這類合作社的經驗是不應該采用的。
在過去和現在,一切有益于國計民生的私人商業也能在客觀上為人民服務,合作社商業也為人民服務,這兩種服務的區別,是應該有的,并且是應該劃分清楚的。那末,區別在哪里?又如何劃分?我所想到的就是以上提出的一些辦法。就是說,這兩種服務的目的、方針和辦法都不同。
據說在華北和東北還曾個別地發生過這種情形,就是合作社幾乎完全成為國家貿易公司的代辦機關、附屬機關或分支機構,它們主要的或全部的是辦了貿易公司的事情,而社員群眾要求的事情則辦得很少或沒有辦。合作社是應該接受國家委托辦理的各種事務的,但這要與合作社自己的任務和活動相適應或大體相適應,如果因此而破壞了合作社對社員群眾的基本義務和合作社章程,就要脫離群眾。
這是另一種偏向。但這種偏向發生不多,也不是主要的。
供銷合作社應該一方面與私人資本主義商業分清界限 (這是主要的),另一方面又應該與國營經濟機關有區別(雖然它與國營經濟機關密切同盟),這樣,就規定了合作社的根本性質,它是勞動群眾的集體經濟組織。它積極而有效地活動的結果,會加強農民小有產者的地位 (在他們中間是每日每時都要產生資本主義與資產階級的 ),但是同時又更多地加強國營經濟和國家的地位,所以這類合作社經濟是具有很大社會主義成分的半社會主義的經濟。
這就是我對于供銷合作社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