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
我国是否还有什么别的道路可走呢?或许有人想到一条维持现状的道路,即既不是资本主义的道路,也不是社会主义的道路,而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将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维持下去。大家知道,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我国,这个时期也叫做新民主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在经济上的特点,就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有一些人希望永远保存这种状态,最好不要改变。他们说:有了共同纲领就够了,何必还要宪法呢?最近几年,我们还常常听见“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这样一种说法,这种说法就是反映了维持现状的思想。这究竟是否可能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面互不干扰地平行发展,是不可能的。中国不变成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要它不变,就是要使事物停止不动,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此路不通。所以我国只有社会主义这条唯一的光明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为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由此可见,我国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是确定不移的。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路可走。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宪法草案序言中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一九五三年起,我国已经按照社会主义的目标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因此,我们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个象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
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动员全国人民的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正确的和高度统一的领导之下,克服各种困难,才能实现这样的任务。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象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
全国人民在讨论中热烈地称赞我们的宪法草案,因为这个宪法草案正确地总结了我国的历史经验。这个宪法草案是我国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产物,是我们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产物。
人民称赞这个宪法草案,还因为它正确地吸收了国际的经验。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从事起草工作的时候,参考了苏联的先后几个宪法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显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先进国家的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中国的经验和国际的经验。我们的宪法草案不只是我国人民革命运动的产物,而且是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物。
以上是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意义的说明。
关于宪法草案基本内容的若干说明
现在,我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问题作一些说明。
第一,关于我们国家的性质问题
宪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草案在序言和其他许多条文的规定中都表明,在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下,还存在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只有依靠工人阶级的领导,我国人民才能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获得解放,这个真理早已由过去长期的历史事实证明了。在人民获得胜利以后,出现了新的问题:工人阶级领导国家建设是不是也和过去一样有本领和有把握呢?对于这一点,如果有些人在开始的时候采取了等等看的态度,那末,五年以来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工人阶级领导国家的非凡的才能。为着巩固我国人民已经取得的胜利果实,必须继续巩固和加强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离开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是不能设想的。
不断地巩固和加强工农联盟,是工人阶级的领导能够得到胜利的基本保证。这在我国过去的革命战争中和现在的国家建设中都是一样的。在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革命战争中锻炼出来的我国的工农联盟,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不是削弱了,而是更加加强了。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农民是要起变化的,这种变化现在已经开始了,这就是从经济生活不稳定的个体农民逐步变化为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农民。只有由工人阶级领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才能不断地改善农民的生活情况,才能使工农联盟更加密切和更加巩固。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是主要地依靠劳动过活的。工人阶级必须如同团结农民一样,很好地团结这些劳动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
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这就表明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民主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国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无论怎样标榜“民主”,终究只是占人口中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居于国家的统治地位。在我们这里,最大多数的人民才真正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的知识分子,在过去的革命运动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将起更加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从各种不同的社会阶级出身,他们本身不能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级。他们可以同劳动人民结合而成为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也可以同资产阶级结合而成为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还有极少数的知识分子同被推翻了的封建买办阶级结合而成为反动的知识分子。除开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并进行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的知识分子以外,我们的国家必须注意团结一切知识分子,帮助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发挥他们的能力,使他们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服务。毛泽东同志早已说过:“一切知识分子,只要是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着有成绩的,应受到尊重,把他们看作国家和社会的宝贵的财富。”
宪法草案序言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我国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有人以为既然要建设社会主义,这种联盟就不可能存在,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人们知道,在社会上有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存在的时候,阶级斗争总是存在的。但我国原来是被外国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由于我国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的关系。民族资产阶级过去曾经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参加了民族民主革命,五年以来,又在国家领导下参加了爱国运动和经济恢复的工作。
经过“三反”“五反”的严重斗争,许多资本家提高了觉悟,他们表示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这样,我们的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就有可能采取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并且现在正进行着这种改造。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国民经济中还有重要的作用。他们在扩大生产、改进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培养和训练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等方面,在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对国家还可以作出一定的贡献。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在我国社会中,特别在各少数民族中,还有属于其他阶级成份的爱国的人士,国家也要很好地团结他们。
由此可见,我国现在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广泛的基矗中国共产党早巳指出,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革命大团结,不只是对于我国人民民主革命是需要的,对于实现社会主义事业也同样是需要的。因为在我们面前还站着帝国主义。同时,在我国给人们选择的道路,实际上只有两条,或者是重新受帝国主义的奴役,或者是实现社会主义。
中国要独立、民主和富强,只有走社会主义一条路。在这种情况下,凡是不愿意做殖民地奴隶的爱国的人们,就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团结起来接受社会主义道路的可能。在继续巩固工人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的前提下,在可能的范围内,人民中间的团结越广,对于社会主义事业就越有好处。所以,我们的宪法应当是一个全国人民大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
第二,关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步骤问题宪法草案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宪法草案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
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多种经济成份。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的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的任务是尽力巩固和发展前两种所有制的经济成份,即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并对后两种所有制的经济成份,即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所以国家要“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特别要注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主要经济基础的重工业,要“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要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宪法草案的这些规定,当然不是空想出来的,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和广大群众的经验为根据的,因此都是行得通的。关于这些规定,我想说一说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关于过渡形式的问题。我们知道,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种很艰巨的任务。我们决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完成这种改造。我们必须根据群众的经验和觉悟程度,根据实际的可能性,逐步前进。
我们的经验已经证明,不论在农业,手工业或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都可以有过渡的形式,而采用灵活的多样的过渡形式又是完全必要的。
在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主要的过渡形式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如象几年来我国农村中已经开始发展起来的、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逐步地和广泛地运用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的过渡形式,就可以引导广大的个体劳动者比较顺利地走向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过渡形式是国家资本主义。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可能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管理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同资产阶级统治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我们能够加以限制,我们能够规定它的界限的一种资本主义”。在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方面,资本家的所有制还没有废除,资本家还是有利可得,另一方面,资本家已经不能为所欲为地唯利是图。经过国家资本主义这种过渡形式,就可以为将来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造成有利的条件。
宪法草案把这些过渡形式明确地规定下来,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是有重要意义的。
其次,我要说一下通过和平道路来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在人民的讨论中有不少的人问:为什么宪法草案序言中说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能够保证我国通过和平的道路来消灭剥削,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呢?在我国,封建主义的剥削制度,除少数地方外,已经在革命战争和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完全消灭了。为要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还要消灭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这是进一步的社会变革。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要实行这种社会变革,必须经过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的革命。但是,我国现在的政治经济状况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完全不同的。我国已经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我国已经有了日益强大的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这种国营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而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已经不占统治地位。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就同资本主义国家不相同。我们可以依靠现在这样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来逐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如前面所说,在我们国家内,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存在着联盟的关系,因此,在我国消灭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也可以不采取象一九五○年到一九五二年实现土地改革那样的方式,即在一个短时间内发动一次广大的群众运动,一下子就把封建的土地制度消灭了。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并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来逐步实现。我们将让资本家们有一个必要的时间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逐步接受改造。当然,斗争是一定会有的,现在有,将来还会有。现在就有一部分资本家进行各种违法活动,有一些人并对社会主义改造采取抵抗态度。所以宪法草案规定:“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那种认为我国已经没有阶级斗争了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于那些违法和进行破坏活动的资本家,是应当加以处罚的。由限制资本主义剥削到消灭资本主义剥削,不可能设想没有复杂的斗争,但是可以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用和平的斗争方式来达到目的。资本家只要明白了大势所趋,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不违法,不破坏人民的财产,那末,他将得到国家的照顾,将来的生活和工作将得到适当的安排,他的政治权利也不会被剥夺。这同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大有区别的。所有这些,即工人阶级的国家领导权和工农的巩固联盟,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内统一战线的关系,并加上有利的国际条件,就是我国所以能够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剥削制度、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要条件。
至于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更要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对于这个问题,我在以后还要说到。
其次,关于富农问题。在人民的讨论中有不少的人问:宪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应当怎样了解?大家知道,富农经济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富农是农村中最后的一个剥削阶级。在我国,富农经济原来就不发达。在土地改革中,富农出租的那一部分土地已被分配。在土地改革后,由于农村中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发展,由于国家执行了对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富农经济已大大地受了限制。农村中虽然又产生了少数新富农,但是一般说来,富农经济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
现在富农每人平均占有的土地比一般农民占有的土地只多一倍。过去的富农现在多已不雇工人或很少雇工人,放高利贷的减少了,经营商业的也受到了很大限制。所以,在我国,可以用合作化和限制富农经济发展的办法,逐步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当然,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富农的破坏活动是不可忽视的。在许多地方都发现有富农抵抗统购统销和破坏互助合作的事实。对于有破坏行为的富农分子,必须加以处罚。但是根据我国的整个政治经济情况来看,今后可以不需要发动一次象土地改革那样的特别的运动来消灭富农。将来对于那些已经放弃剥削行为的原来的富农,可以在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巩固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条件,并在取得农民的允许以后,让他们分别参加合作社,继续加以改造。
其次,在人民的讨论中还有不少的人问:宪法草案一方面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规定,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岂不是互相矛盾么?如果说这里有什么矛盾的话,那末,这正是反映着客观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在我国过渡时期,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这两种所有制的矛盾就是客观存在的矛盾。同时,资本主义工商业在现阶段一方面有它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有它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这又是资本主义工商业本身客现存在的矛盾。我们解决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矛盾的政策,就是一方面允许资本家所有制存在,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采用过渡办法,准备条件,以便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关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些具体步骤,就是为了要正确地解决这种矛盾。
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我们认为我们所采取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方针和方法是正确的。这个真理,还可以从反面,就是从敌人的叫喊中和某些外国资产阶级报纸的评论中得到证实。
帝国主义者和台湾蒋介石卖国集团非常不喜欢我们建设社会主义,他们每天都在攻击我们。这有什么奇怪呢?原来我们是做对了。
有些外国资产阶级报纸失望地发现,在我们的宪法草案中宣布的我国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所走过的道路”。是的,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这在我们是一点疑问也没有的。苏联的道路是按照历史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必然要走的道路。要想避开这条路不走,是不可能的。我们一向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普遍的真理。
为了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狡猾的敌人还特别雇用了一些人,如象托洛茨基陈独秀分子,他们装成“左”的面孔,攻击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具体步骤和具体措施。
他们说,我们做得“太不彻底”,“太妥协”,“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他们想用这些胡说混淆人们的视听。他们要我们破裂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立即剥夺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又嫌我们的农业政策“太慢了”,他们要我们破裂同农民的联盟。这些难道不是完全的胡说吗?我们如果照这样做,当然只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贼最为高兴。
我国人民既有建设社会主义的坚定目标,又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步骤,这就不能不使我们的敌人大大地不高兴了。敌人最不高兴的事情,就是对我国人民最好的事情,这是用不着说的。
第三,关于我国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
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规定和其他条文的一些规定表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在五年以前,我们的共同纲领就确定了我们国家的这种政治制度。宪法草案总结了五年以来国家机关工作的经验和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对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作出了更加完备的规定。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然,如果没有一种适宜的政治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发挥管理国家的能力,那末,人民群众就不能很好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
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宪法草案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现在的各种具体条件,我国在选举中还必须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必须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的不同的人口比例,实行多级选举制,并且在基层选举中多数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我国的选举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进的,并在条件具备以后就要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但是现行的选举制度是适合于我国目前时期的情况的,对于人民最便利,并且能够照顾各少数民族和各民主阶级,使他们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从这样的选举中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所以这是具有高度民主性质的人民代表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