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选集

论党(3)

为了贯彻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的群众路线,在党章的总纲上和条文上都强调地指出了以下几个群众观点,这几个观点,必须在每一个党员的思想中牢固地建设起来。

第一,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观点。我们党从最初起,就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而建立的,我们一切党员的一切牺牲、努力和斗争,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福利和解放,而不是为了别的。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最大的光荣和最值得骄傲的地方。因此,凡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而损害人民利益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我们的一切党员,以及参加我们队伍中的一切人员,只要是忠于职务并多少着有成绩的,也就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不管他们意识到了这一点与否,也不管他们担负的是重要的领导职务,或是普通的战斗员和炊事员、饲养员等职务,他们都是在不同的岗位上,直接或间接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他们都是平等的、光荣的。我们要在一切党员和一切人员中,提高自觉性,使我们一切党员和一切人员都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第二,就是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我们为人民服务,就要对人民负责,就要在客观上使人民因为我们的服务而获得益处,获得解放,就要力求不犯或少犯错误,免得害了人民,引起人民的损失。凡属是我们提出的任务、政策与工作作风,都应该是正确的,这样才于人民有利;如不正确,即要损害人民的利益,那就要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迅速求得改正。就是说,我们要善于为人民服务,要服务得很好,而不要服务得很坏。因此,我们在人民面前,一切都不应采取轻率态度,而应采取严肃的负责的态度。

还必须了解,向人民负责与向自己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即是说,我们党员接受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人的命令去进行工作,他们在工作中是要对党的领导和机关与领导人负责的,但如果把这种对领导机关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分开来看,那是错误的。必须对人民群众负责,才算是尽了最后与最大的责任。要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的一致性,凡对人民有利的事业,即是对党有利的事业,每个党员都必须尽力去作。凡对人民不利的事业,即是对党不利的事业,每个党员都必须反对,必须避免。人民的利益,即是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再无自己的特殊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即是真理的最高标准,即是我们党员一切行动的最高标准。每个党员对人民负责.即是对党负责,对人民不负责,即是对党不负责。要理解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要使二者统一起来,不要使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如果发现自己领导机关与领导人所指示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有缺点、错误时,即应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向领导机关与领导人建议改正,要弄清是非,不应马虎敷衍。否则,就是对人民没有负起责任,也就是对党没有负起责任。党的纪律是必须遵守的,党的统一是必须保持的,因为保持我们党的统一与纪律,即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借口对人民负责而破坏党的纪律与统一。但领导机关与领导人的任何缺点、错误,都必须纠正。每一个党员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去帮助领导机关与领导人纠正任何缺点与错误。因为任何缺点与错误,都是对人民不利的,因此也就对党不利。我们党员忠诚的自我批评精神,对自己及对领导机关的错误所采取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态度,以及遵守党的纪律的精神,都是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第三,就是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毛泽东同志经常说: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真正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马克思早就说过:劳动者是自己解放自己。

国际歌上说:不是皇帝,不是神仙,也不是英雄豪杰,全靠自己救自己。这就是说,人民群众自己的解放,只有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斗争,自己起来争取,才能获得,才能保持与巩固;而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所能恩赐、所能给予的,也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能够代替群众去争取的。所以恩赐的观点,代替群众斗争的观点,是错误的。

人民群众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人民群众的解放,必须由群众的自觉与自愿,并且举出自己的先锋队,在先锋队的指导下,自己组织起来,自己去斗争,自己去争取,然后群众才能自觉地去获得斗争的果实,并保持与巩固这种果实。人民群众的敌人,只有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才能打倒,否则,人民的敌人是不能被打倒的。没有人民群众的真正自觉与真正发动,仅有先锋队的奋斗,人民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历史是不会前进的,任何事业都是不能成功的。

甚至就是如减租减息、变工队、合作社这样有关人民直接利益的事,没有群众的自觉与自动,即使有什么人“恩赐”了减租减息,代替群众把变工队、合作社组织起来,群众还是“明减暗不减”,变工队、合作社也只能是形式的空洞的东西。

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事业,都是人民群众的事业。我们的一切纲领与政策,不论是怎样正确,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直接的拥护和坚持到底的斗争,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们的一切,都依靠于、决定于人民群众的自觉与自动,不依靠于群众的自觉与自动,我们将一事无成,费力不讨好。但只要我们依靠于群众的自觉与自动,只要群众有了真正的自觉与真正的发动,又有我们党的正确领导,我们党的一切伟大事业,都一定能获得最后的胜利与成功。因此我们共产党人——人民群众的先锋队,不论去进行任何工作,当着群众还没有自觉时,我们的责任,就是用一切有效的适当的方法去启发群众的自觉,不论如何艰苦,需要如何长久的时间,这首先的第一步的工作,是必须作好的;因为只有作好了这第一步,才能进入第二步,即是当着群众已经有了某种必要的自觉以后,我们的责任,就是去指导群众的行动,指导群众组织起来,斗争起来;在群众组织起来,斗争起来以后,我们再从群众的行动中去启发群众的再自觉。这样,一步一步地引导群众去为党提出的人民群众的基本口号而斗争。我们共产党人,以及一切任何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和伟大人物,在一切人民群众事业中所起的全部作用,就只有这些。除开这些以外,不能再多一点。如果有人企图在这里再多起一点作用,一切错误都可能由此产生。英雄主义、命令主义、包办代替、恩赐观点等,都可能产生。

共产党人在人民群众的解放事业中,应该到处是、也只能是人民群众的引导者和向导,而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代替人民群众包打天下的“英雄好汉”。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迫切需要有远见的坚强的引导者与向导,因为这样的引导者和向导,是人民群众争取胜利的必要条件。但是人民群众并不需要代替他们包打天下的“英雄好汉”,因为这种脱离群众的“英雄好汉”不能完成任何人民群众的解放事业。

第四,就是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我们要很好地为群众服务,要去启发群众的自觉,要去指导群众的行动,那我们共产党人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有预见,对于各种问题必须有预先的计算。就是说,必须是先觉者。

只有先觉者,才能觉后觉。我们同志除开完全忠实于人民解放事业,具有充分的热情和牺牲精神之外,还必须有足够的知识,还必须是十分有经验和十分机警,才能很好地去启发群众自觉和指导群众行动,才能很好地为人民服务。

为了要使我们有知识、有经验和有预见,我们就必须学习。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学习历史,学习外国人民斗争的经验,可以增加我们的知识。向敌人学习,也可以增加知识。而最重要的,就是向人民群众学习。因为群众的知识,群众的经验是最丰富最实际的,群众的创造能力是最伟大的,所以毛泽东同志常常教导我们,必须首先向群众学习,然后教育群众。只有我们同志虚心地向人民群众学习,把群众的知识和经验集中起来,化为系统的更高的知识,才能够具体地去启发群众的自觉,指导群众的行动。

如果不向群众学习,而自作聪明地从脑子中想出一套东西,或生硬地从历史经验与外国经验中搬运一套东西,来启发群众与指导群众,那是一定无用的。为了能够不断地向群众学习,所以我们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如果我们从群众中孤立起来,那我们的知识就要受到极大的限制,我们就决不能是聪明的,决不能是有知识有本事的,我们就决不能领导群众。

“……平常的人有时竟比某些高级机关更接近真理。”

“……要领导我们的事业,只靠我们的经验、领导者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要正确地领导,就必须以党员群众的经验、工人阶级的经验、劳动群众的经验、所谓‘小人物’的经验来充实领导者的经验。”

为要做到这一步,只有在“领导者和群众保持极密切的联系,领导者和党员群众、和工人阶级、和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保持极密切的联系时,才能做到这一点。”

“同群众联系,巩固这种联系,下决心倾听群众的呼声,——这就是布尔什维克领导力量强大及其不可战胜的原因。”

这是斯大林告诫苏联共产党人的话。这是一条普遍真理。

领导者与领导机关的职责,就是要实行正确的领导,就是要正确地了解情况,正确地抓住中心,提出任务,决定问题,正确地动员与组织群众来实行自己的决定,正确地组织群众来审查自己决定之实行的情形。而为要使这些事情都做得好,就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实行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否则,任何一件领导工作都是做不好的。

这就是向群众学习的观点。

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我们同志有了这些观点,有了坚固的明确的这些群众观点,才能有明确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才能实行正确的领导。

有些同志只把工会、农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看成是群众工作,但不把其他工作也看成是群众工作,这是错误的。我们党的及我们党所领导的各种工作、各种事业,都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并都是(无一项不是)经过人民群众去进行的工作,都应该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去进行。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都要有群众观点。

我们党内的工作,也是群众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

因为党的本身,就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党又只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

我们在军队中的工作,也是群众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因为军队本身,也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军队又只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

自然,各种工作,各有其特殊的工作方式,不可混同,如工会、农会的工作方式,和党的、军队的工作方式,应该有所区别。但各种工作,都是群众工作。

自然,人民群众不是划一的,各种工作是复杂的。我们同志应从各种工作的岗位上,直接地去为部分的、具体的人民服务(如为一个工厂的工人、一个农村的农民、一个机关的职员、一个部队的士兵服务,以至只为几个人服务等),而汇合于为全中国人民服务的一个共同目标上。

因此,我们同志必须正确理解部分与全体的关系,直接进行部分工作与为部分人民服务,间接推进与加强整个革命工作与为全体人民服务。我们同志必须同时具有部分观点与全局观点,只照顾部分不照顾全体,是不对的,只照顾全体不照顾部分,也是不对的。应使部分与全体统一起来。

在人民群众部分的暂时的利益与全体的长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使部分的暂时的利益服从全体的长远的利益。这就是说,小道理应该服从大道理,小原则应该服从大原则。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然而,只有当我们同志善于思想,善于在一切具体情况下,正确地区别与配合人民群众的部分利益与根本利益时,才能有彻底的群众路线。否则,就可能自觉与不自觉地只站在部分人民的暂时的利益上,反对多数人民的长远的利益,而从多数人民的长远的利益上脱离人民群众。

在一切群众中,通常总有比较积极的部分及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部分,在最初时期,积极分子总是比较占少数,中间与落后状态的人总是组成为广大的群众,按照群众路线,必须照顾多数,即是必须照顾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否则先进部分就会孤立起来,什么事情也办不好。我们在群众中提出的行动口号以及斗争形式、组织形式等,都必须是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能够接受的,所谓启发群众的自觉与自动,主要地就是要去注意启发那些中间与落后状态的群众的自觉与自动。只有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有了觉悟,有了热情,起来行动的时候,才能有群众运动。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教育、团结与组织积极分子,使积极分子成为群众中的领导核心。但是我们绝对不是为了组织积极分子而去组织积极分子的,绝对不能使积极分子从中间与落后状态的群众中孤立起来,而是为了要经过积极分子去吸引与推动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即是为了最广大的群众而去组织群众中的积极分子。

如果中间与落后状态的群众还未自觉,我们就要善于去启发他们,并要善于等待他们;如果我们不愿意等待,而冒冒失失地率领少数积极分子前进,我们就会脱离群众,我们就要失败。

中国的农民占全人口百分之八十,就全国范围来说,所谓照顾人民群众的多数,主要地就是照顾农民。我们的群众观点与农村观点,是密切联系着的。中国的工人阶级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看不见中国的农民,如果不着眼于中国农村的解放,是一定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中国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很低,其他群众的文化水平(除知识分子外 )也很低,因此,在我们的工作中采取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采取突破—点,推动全局的方法,就更有必要。指导文化水平很低的群众,仅用一般号召,是决定地不能成功的。因为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总是从亲自看到的、亲自体验到的事情上去理解问题,而不是从我们一般的宣传和口号上去理解问题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突破一点,做出模范,让群众亲自看到、体验到,给群众以典型示范,才能鼓励群众特别是给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以理解问题的可能与方便,给他们以信心和勇气,在我们党的口号之下行动起来,成为群众的热潮。近来各地部队工作英雄、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之所以发生很大的作用,成为群众中最好的宣传者与组织者,就是因为他们是以群众所熟悉的具体的人物、范例和经验,使群众理解了问题,提高了群众的自觉与自信。中国革命根据地的革命建设事业对于全国人民的教育启发作用,对于提高全国人民的自觉与自信,也是这样。至于领导方面在突破一点的过程中取得具体经验,以加强自己的一般号召,也是这个道理。因为对于群众,如果没有群众所熟悉的具体经验来做一般号召的内容,群众是很难理解的。

我们要照顾全体,照顾多数,不要关门主义与宗派主义。我们要密切联系群众,不要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

我们要领导群众前进,但是不要命令主义。我们要密切联系群众,但是不要尾巴主义。我们要从群众原来的水准出发,去提高群众的觉悟,率领群众前进。我们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把最高的原则性和与群众最大限度的联系相配合。这就是我们的群众路线。这当然是不容易做到的,但只有如此,才够得上一个好的马克思主义者,才配称为一个好的共产党员。

关于总纲的解释,就是这样。

三 关于党员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因为一个人一般地要到十八岁以后,才可能有自己的比较确定的政治上的判断力。

在修改党章以前,已经接收入党的十八岁以下的党员,仍应保留有效。

如有在政治上发育得甚早的青年,即是说,未满十八岁的青年已经具备了入党的条件,并且认为如果不接收入党就有所损失,那末,特殊地接收其为候补党员,是可以的。但必须在满十八岁以后,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接收入党,除年龄的规定外,还依据被接收入党者的社会地位在党章上规定分为四类。这种分别,在中国今天的社会情况下是必要的。

第一类,是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其介绍人与候补期的规定均较宽。就是说,对无产者与半无产者入党,没有特殊的限制。对于从幼就在我们革命队伍中生长的人,也应归入这一类。

所谓城市贫民,是指的破产了的手工业者、小贩、到城市找职业而不得的农民、依靠不定劳动维持生活的苦力等。

第二类,是接收小资产阶级出身的革命者入党,则须比较有经验的党员来作介绍人,并须有一年的候补期。因为从这个阶层出身的人们的思想,常常是比较复杂,对于我们党的纪律及参加严重革命斗争的顾虑,也比较多,因此,须有较长的候补期,并须比较有经验的人来作介绍。

在这第二类中党章上所指的职员,是不包括旧政权中的高级官吏在内的。

由于中国革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胜利,由于我党在中国大部分地区还处在地下状态,那里有大批的革命者要求加入我党而找不到门径,因此,党章规定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接收第一、第二类人入党,可以临时将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候补期限放宽。不过这种临时办法,须由省委或边区党委规定。

第三类,就是社会上中层与高层剥削阶级中出身的革命者,他们的思想更加复杂,对于我们党的纲领和纪律,是更难接受的,所以他们要求入党时,党章规定必须找有经验的党员介绍,经过比较高级的党委批准,并须有二年的候补期。

第四类,就是曾经有过其他的政治信仰,并曾经加入过其他政党或政治团体的人,他们中有些人要求入党,党章规定需要更有经验的党员介绍,经过更高级的党委审查、批准之后,才能入党。不过其中又有其他政党的普通党员、比较负责的人员和重要负责人员的区别。至于还有一些曾被国民党强迫入党或集体入党的人,在加入该党时,既是违反或没有自己的志愿,在加入该党后,又未参加该党的政治活动,那末,这种人只要有了这些证明,在接收加入我党时,就应按照他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履行手续,而不当作有党派关系者待遇。

一切其他政党的党员,一般地只有当其脱离其他政党以后,才能接收加入本党。

凡为某种社会团体(如工会、农会、文化团体等)的成员,并未参加其他政党政派者,即按其社会地位的不同接收入党。

凡曾加入我党,后来退出,要求再入党者,照第四类人履行手续入党。因为这种人经过政治上的动摇,须有经验的党员来作介绍,并须有比较高级党委的审查。但其候补期一般可以缩短。

凡曾被迫失去我党的关系,请求恢复党籍者,在经过省委或边区党委以上之党委审查确实后,即恢复党籍,无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党章规定: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即须有本人的请求并在入党志愿书上签字,有介绍人的负责介绍书,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与决定及一定上级党委的批准。成批地集体地入党,是不能认为有效的。至于新党员入党的仪式,如有需要,各地可采取不同的方式。

在党章上,规定了介绍人及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之党委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这种规定,是很重要的,各级党委必须注意执行;因有某些党委过去关于接收党员的工作,是做得不甚好的。

在抗战之后,我们党有了很大的发展,共接收了一百多万党员,建立了近千个县委、几万个支部,因而组织与领导了解放区九千五百万人民进行了英勇的抗战,并领导了沦陷区与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革命斗争。这是很大的成绩。但是有些党委在发展党员与巩固党的组织的工作中,也有过一些缺点和错误。

有些党委,特别是比较高级的省委、边区党委、地委和县委,对于接收党员,缺少负责的领导,缺少具体的工作和具体的指导,缺少经验的总结。他们把发展党员这样一件对于党的建设起着基本作用的严肃的工作,只是委托给支部和区委去办理,或者只规定要发展党员的数目字给区委和支部去限期完成,因而就使发展党员的工作形成自流的没有领导的现象。甚至委托—些没有经过审查的、在政治上不可靠的、在品质上不好的、对于党的建设毫无经验的人,去主持发展党员和建立下层党的组织的工作,因而大大损害了党的组织的纯洁性与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不独是各种不可靠的和品质上很坏的人可以因此而得混入我党,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成份不好的支部。很明显,在我们的支部中发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党的上级组织对于党务工作缺乏领导的结果。为了根绝这类现象,并使这类现象以后再不发生,为了建设工人阶级的先进的党,各级党委,尤其是高级党委,必须把接收党员的工作,提到应有的重要地位上来,必须总结过去的经验,使接收党员的工作走上完全正确的道路。

在农村中,应该接收什么样的人入党呢?应该接收在对敌斗争中,在减租减息斗争中,在生产运动中,在其他各种革命斗争中,表现了积极性的、思想纯正的分子入党。

如果当地的上述各种运动还没有发展,因而也没有上述各种积极分子出现时,那末,在这里除开接收个别觉悟分子入党外,就不要大量的发展党员。只有在各种运动已经开展,并有了大量积极分子之后,经过相当时期的宣传和考察之后,才能从这些积极分子中比较更多地接收党员。在农村中,各种运动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积极分子的产生与成长也极不一致,因此,发展党员的工作,也应该是分别地进行,不可在同一时期在一切地区普遍地号召发展党员,而必须具体考察与具体指导。

在部队、工厂、机关和学校中接收党员,也必须是在战斗中,在各种工作中表现了积极性的分子,并须经过宣传和教育之后,才能接收。

在发展党员之前,必须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宣传党的纲领与政策,宣传党章。

最重要的,是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些人是要经过了考验的。某些地方如果缺少这种人,就应该培养与训练这样一批人,然后委托他们以主持发展党员的任务,并在工作中经常具体指导与教育他们。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党委、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在决定和批准接收新党员时,各级党委就应该依靠他们去进行详细的谈话及参加审查与介绍等。

这样就可以经常接收新党员,又不致使这种工作失去党的领导与控制。

接收新党员,是党的支部的经常任务之一。不可因为有了上述一批组织员,就不动员一切支部去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必须由支部进行,但还必须有上级党委的密切领导,而上级党委则依靠这样一批经过考验的组织员去指导工作。

党章规定:介绍人对被介绍人,须作真实的负责的介绍。上级党委批准新党员入党,更须负责地进行,决不应该只是形式上的批准。

总之,要进行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并要使这种工作是很正确地进行,因而能够真正接收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这就不只是要有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积极性,而且要有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

现在各解放区党员的数量虽已很大,但还有一半以上的乡村没有党的支部,很多的乡村没有党员,只在几个边区,有支部的乡村超过了百分之五十,在另外几个边区,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乡村没有一个党员。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在每一个乡村建立一个几个人至几十个人的党的支部,是必要的。因此,在解放区还须发展党员,建立新的支部。

就是在已有支部的乡村,因为年来的对敌斗争、减租减息、生产运动、整风审干等,已有很大的进步,在这些运动中产生了大批的积极分子,也需要从他们中接收党员。在新解放的地区,则更须进行发展党员的工作。因此,发展党员,还是党在解放区的重要组织任务之一。而这种发展党员的工作,应根据上述方法,很正确地去进行。过去的缺点,不应再重复。

发展党员和巩固党的组织,都不能和其他的工作、和群众的各种斗争分开来孤立地进行。党员是从群众斗争与各种工作的积极分子中接收的,党的支部以及区与县的党组织的巩固,也只能在群众斗争以及各种工作的过程中达到。比如说,农村党的组织,只有当它领导群众彻底完成了减租减息,又普遍地发展了生产,因而使群众的阶级觉悟提高,生活水准提高;组织了很好的民兵,因而在对敌斗争中保卫了群众;经过了人民的选举运动,因而使群众懂得掌握政权的重要;并进行了有效的合作社与文化卫生工作等,那末,这些地方党的组织,就会巩固起来。因为它在这些工作中已与群众联系起来,群众的觉悟提高,并已有了经验,它的内部团结也在这些工作中巩固起来,并在这些工作中体会了党的政策和取得了工作的经验。

关于新党员的候补期,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党章上没有规定,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有规定为两个月至一年者,各地亦不一致。经验证明:在农村中两三个月的候补期,是等于没有的。在机关、学校和部队中的作用,也不大。过去对于候补党员很少进行必要的教育工作。

在新的党章上规定:新党员候补期为半年、一年、两年三种。但所属党委均得延长或缩短。并指出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就是说,对于候补党员的教育与审查,是党的组织一项必须注意进行的工作,否则候补期的作用,将仍会很少。对于候补党员,教育他们认识党章和党的纲领与政策,并使他们确立共产党人的基本观点,如组织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实事求是的唯物观点等,是非常重要的。

党员有退出党的自由。党章规定在他申请退党,交出党的一切证件之后,即可由支部除名。这表示退党是自由的,入党则是有条件的、不能自由的。

党章上有开除党员的规定。如果被开除者是各级党委的委员,须经各该级党委之全体会议决定,并经上级党委批准。

四 关于党员的义务与权利

在这次修改的党章上,规定了党员的义务与权利。我想,这些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将要保证我们党内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将要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并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

关于党员的义务,党章首先规定:党员必须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矗因为这是每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为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基本关节。如果党员的觉悟程度不高,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不能领会,那他就不能作一个好的党员,不能自觉地很好地为人民的事业而奋斗。党的组织上的统一,首先是由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所造成的党员在思想上的一致为其前提的。如果没有这种思想上的一致,党在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就没有基础,党的纪律,就不能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各种分歧,就可能产生,党为人民事业而奋斗,就不能胜利。我们在党内,是强调党员的自觉性,党的一切工作,主要地都是依靠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去进行,党也采用一切办法去提高党员的觉悟,但是每一个党员必须自己努力,自己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这就规定为党员义务的第一项。

党章要把这一项规定为党员的义务,这就是说,党员必须是为人民的事业而去学习,而不是为了任何别的目的。

这就是说,不倦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是每一个党员对党对人民不可推诿的一种职责。这就是说,没有强烈的学习精神与正确的学习态度,骄傲自满,不求进步,就是一种对人民事业不负责任的态度。

其次,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党员的这些义务,是大家历来所公认的。

在这里我们强调了党员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的必要性,而不只是强调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为一个党员,是必须在政治上来关心党的一切,在政治上对党负责的。党的选举与党的会议以及党的决议之成立等,每个党员都应以负责态度来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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